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某某焊管厂(以下简称某某管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基本事实:1.2000年4月1日,被申请人某某管厂与东欢坨一村某某委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签订《租赁厂房占地协议》,约定“甲方某某委会愿将本村原板厂厂房建筑十七间、大车间**座约900平方米,场地约400平方米,出租给某某管厂,租期自200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乙方在协议期间,可以在场地内搞建筑,协议终止时乙方自行拆除,但要保证甲方建筑物的原样”2.2005年11月6日,申请人与某某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本村石粉厂以拍卖的形式卖给李**,本拍卖物为石粉厂所占地及地上所有附着物...(本文书还有2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