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宋**、赤峰华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被告赤峰华易*********(以下简称华易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64,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宋**系被告赤峰华易*********的股东。2023年6月1日,被告宋**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23年7月20日偿还,如未按期偿还本金,借款人愿意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违约金等费用。被告赤峰华易*********提供保证担保责任。该借款按被告宋**的指定,分别转给被告赤峰...(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