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广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浦北县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原告申请追加浦北县某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申请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予以准许,追加浦北县某某公司为被告,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刘**、被告广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甲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浦北县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三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浦北县某某公司宿舍棚户区改造**楼**号商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延迟交房的租金50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交房的违约金5292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非还建房商铺认购协议书》,原告与被告购买**楼**号商铺**房屋建筑面积为54.4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6617元,总金额为36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全额付清全部购房款360000元。于*,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和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方式,全额支付购房款360000元给被告。按合同第二条二款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6月1日向原告交房。但是,被告2017年2月6日向才向原告交房,交房延迟了147天,同时收取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一直不未有退还,已经构成违约。合同的第五条第二款第(3)“甲方按每天支付乙方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所以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延迟房违约金共5292元。现被告虽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是被告至今一直没有给原告办理不动产证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电...(本文书还有6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