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0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罗**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罗**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罗**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贝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罗**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5月5日下午,黄*(已判刑)与被害人王**因赌债纠纷发生抓扯,黄*认为王**的朋友被害人程*、程**拉“偏架”,心怀不满。当晚,黄*打电话约王**在本市沙坪坝区青木关信用合作社门前解决纠纷。随后,黄*又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罗**、罗**,要其出面“帮忙”。当晚11时许,罗**、罗**、黄*及数名男青年乘坐罗**的奔驰轿车(渝a******)和一辆桑塔纳轿车一起来到青木关信用合作社前找到等候在此的王**、程*、程**。黄*上前指责并拳击王**,罗**、罗**...(本文书还有5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