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曹*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德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234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其于2010年11月5日因劈柴误伤左足背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务人员未依据诊疗常规,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其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其相关损失2011年、2013年、2014年通过诉讼解决,但2014年7月份至今的治疗又支出大量费用;3.保留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的诉权。
曹*某某医院辩称,1.原告诉请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2.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以法定范围和标准、司法鉴定意见及诊疗过错相关的合法票据为依据;3.纠纷发生至今14年之久,原告身体状况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应当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未鉴定的情况下,原告诉请缺乏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本文书还有4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