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宿州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汇建筑公司)、第三人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2014年元月20日被告1和被告2签订《协议书》、2016年11月23日被告1和被告2签订的《报告》、2017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协议》有效;二、确认原告享有对第三人位于××镇××街××幢××室售房债权102000元;三、判令被告1履行2017年11...(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