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宋**、某某建工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建工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支付拖欠劳务报酬38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建工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程**的木工班组负责蜀山街道中铁建工铁路安置房工程中木工工作,于2021年项目完工,并将项目工人工资表与宋**核对共计503000元。2023年6月20日,程**、宋**、宋**、吉某四人达成协议书,约定宋**当日支付12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后宋**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程**介...(本文书还有2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