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承包地2.4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占用费2.1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惠民县李*镇聂索邢村村民。2002年,聂索邢村进行村庄规划,被告对本村村庄规划不满。2006年秋,被告抢占时任聂索邢村党支部书记的原告的承包地2.4亩,一直耕种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返还承包地,均遭拒绝。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齐**辩称,原告违背诚实信用...(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