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孙*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二、判令被告自起诉立案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8日,被告孙*以经商为由,向原告王*借款共计100000元。被告于2022年6-7月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40000元。此后至今,被告也再未向原告偿还余下的60000元借款。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但被告拒绝偿还。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变更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伙结算款565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本文书还有1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