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魏**偿还远**欠款本金299,000元及利息(以29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判令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远**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魏**偿还欠款本金299,000元及利息(以29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8日,魏**因资金周*困难请求远**在某某公司贷款299,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魏**承诺三个月归还本金及全部利息。但在借款期间内,魏**并未归还任何欠...(本文书还有3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