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跟被告系同学关系。2024年11月5日被告以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钱支付被告,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被告说第二天给原告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无奈之下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何**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张、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张(被告微信昵称为**男人,原告微信昵称为**宝贝),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的记录和还款期限为2024年11月6日下午,借款期限为一天。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张,证明:2024年11月5日,因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没钱就向原告...(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