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乙公司的起诉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2024年1月23日,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津0110民初****号,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5年1月,某乙公司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起诉。1.本案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本案诉讼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两案的诉讼标的均为承揽合同关系;3.本案的诉讼与前诉均是基于认定某甲公司的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和法律效果相同,本案诉讼在实质上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诉讼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某乙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那么前诉与本...(本文书还有5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