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7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再审申请人龙江县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支持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给付合法的税务发票是陈*的法定义务。2.按照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陈*在收款时应当向某某公司提供合法...(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