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闻**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闻**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吉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吉03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被告闻**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位于四平市铁***小区**号楼南数第一户及某商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认购...(本文书还有2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