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诉前调案号:(2024)粤0304民诉前调****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剩余贷款本金306000元及利息2461.55元,罚息129.44元、复息8.82元,共计308599.8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22年08月30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代发信用贷款"(闪电贷)授信额度306000元,授信期限为240个月。被告在线点击确认同意并与原告在线签署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额度借款合同》及《招商银行零售信贷业务电子征信授权协议》/《征信授权书》。按照被告的提款申请,原告向被...(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