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程序违法。1.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上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16年5月29日,原审法院受案并由上诉人签署《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作出判决的时间是2016年11月7日。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未依法行使释明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与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原审法院未依法向上诉人行使释明权,程序违法。二、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被上诉人鄢**是牡丹江市西安区大煎饼民俗菜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金鹏与被上诉人鄢**为共同经营者,原审法院没有释明上诉人也没有依法追加金鹏为共同被告。三、原审...(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