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在商丘梁园区法院审理的温*诉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温*曾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并非用于案涉工地,也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可。原告无奈,现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原告转给其的是工程款或是货款,不是借款,其当时在工地上是温*聘用的现场负责人,其借这个钱用于工地上的工人开支,支付塔吊等费用,并非其个人借款。这个条是个证明,是2017年出具的,从2017年到现在起诉,原告中间没有找其要过钱。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刘**原告杨*出具证明...(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