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费、施救费、评估费105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09月19日04时许,谢*驾驶车牌号为xxx、豫k63**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超限站西约300米路牌处时,与同方向王*驾驶车牌号为xxx、豫豫p68**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徐*是车辆lk7659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某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车损险,保险有效期2024年9月5日到2025年9月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经交警部...(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