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煤焦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张**及原审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煤焦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交城县人民法院(2022)晋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在原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审判决关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缺乏证据证明。1.二被申请人在一审时是以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而不是以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二被申请人在一审时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