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3)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3)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二、请求依法撤销(2023)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三、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剩余40%货款已达付款节点应当一并支付,系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本案判决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改判。首先,根据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承诺为甲方(即上诉人)垫资100万元,垫资100万元以后按送货款的70%当月支付,余款在结构封顶后支付到60%,剩余40%款项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乙方每次收款前需向甲方提供正规增值...(本文书还有2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