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安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被告均对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号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2月份至2024年4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为原告补缴2008年2月到2019年3月份的养老保险;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至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69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2日出差工资297600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18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2008年2月19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售后工程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出差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每月4600元加全勤100元,一般次月30日左右发放,出差工资国内每天120元,国外每天800元,一般出差回来后一次性支付。2022年7月5日,被告安*原告到印度尼西亚华青工业园区工作,并承诺每天向原告支付国外...(本文书还有4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