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世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和2024年1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解除被告办理的网签登记;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依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设立的抵押权消灭。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武隆区xx镇xx路x号**房号为**幢x-x-5号、x-x-3号、x-x-4号、x-x-5号、x-x-7号、x-x-4号、x-x-7号、x-x-6号、x-x-3号、x-x-4号;**幢**号x号、x-x-6号、5-x-x号、x-x-1号、x-...(本文书还有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