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书,在原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补助金93291.24元,经济补偿金171231.84元。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期间,法**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未进行采信且未说明理由。对庭审中第2组证据即申诉人待遇结算信息,该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诉人申报九级伤残的医疗补助金;对第3组证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及该案一、二审判决书、冀**(2008)101复函一份,该证据足以证明申诉人提交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高度类同,应类案同判;对第4组证据即李*芹与被申请人会计尹某佳通话录音,该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未给申诉人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二、二审法**应该审查的重要...(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