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对剩余提成计算方式有误。一、原审判决中对于“扣减已支付的10252.09元,应再行支付10642.5元(1305911.75元×2%×80%-10252.09元)”的计算有误,按照薪酬公式及财务制度,结利应发提成计算方式应为1305911.75元(结利业绩基数)×2%(提成系数)×80%(完成率)×50%(离职交接分成)=10447.29元,实际已支付10252.09元...(本文书还有2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