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白*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白*申请再审所举新证据为:何*证人证言,拟证明其欠孟**劳务费系与何*的共同债务;大同市云冈区云冈中学校及大同市云冈区常青中学校出具的证明,拟证明白*替被申**儿子赵*缴纳学费共计51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再审申**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