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某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8007.56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25年2月17日为47085.04元,剩余部分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双方签署《领用合约》,经审批后原告向被告核发信用卡,账号*******。被告透支消费后未能按照约定清偿本息,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4日,被告李**原告兴某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并填写《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签名确认...(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