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一次性赔付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计算方式为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已支付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平安重疾险一份,保险单号:10255*****036120××××,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000元;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保费183.4元*12期,原告如期缴纳保费。2023年5月15...(本文书还有2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