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韦**原告胡*支付挖掘机租金3927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92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其位于藤县的相关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到挖掘机进行挖掘作业,为此在2022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挖掘机租赁服务,但被告一直没有及时向原告结算清全部租金,经原告不断追讨,被告根据其所签字确认的《挖掘机施工工时单》的价格、工作时间进行了结算,并于2022年9月2日签字确认了最终的结算金额为74270元,具体包括:(1)7月份费用为40375元,即工作时间156.5小时×260元/小时=40690元,21日伙食费15元/天=315元,40690元-315元=40375元;(2)8、9月份费用为33095元,即工作时间12...(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