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6日,原告所有的冀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自2016年6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6月16日24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16年6月21日18时20分许,案外人彭*娟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顺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79km+645m段,遇原告司机程永起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倒车,彭*娟驾车向左躲让程永起车辆,与同向左侧行驶的案外人于**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刮碰,彭*娟被于**驾驶的...(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