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沈*大东支行诉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大东支行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配合将沈*市浑南区玄菟路**号**房产办理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10410008-2012-20239486105,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大东支行,借款人:陈**,借款金额为56万元,约定期限为2023年4月6日起至2053年4月6日止。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6万元贷款发放完毕,现被告不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配合原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协助办理,被告有义务给予配合,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