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沁源某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一、依法撤销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22)晋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二、依法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2034719元,并按照203471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从2020年7月1日起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22)晋0431民初****号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源某煤矿有限公司公司共同承担不利后果”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