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晋江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一审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申请再审称,一、张**、王*某已完成认缴出资的法定义务,某某医院对其出资行为亦予认可并进行对外公示。对于案涉某某医院原股东张**、王*某的出资进出流水证据,原审未认定为张**、王*某的“实缴出资”,却直接否定其出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认缴资金当日转入并当日转出的事实,只是客观事实,并不能否定原股东张**、王*某已经实缴注册资金的“法律事实”。至于二人是否在实缴出资之后抽逃出资,应当另案评价和处理。二、何**的股份系从某某医院的股东黎**转让...(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