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沈*市大*****不服辽宁省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2024)辽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沈*市大*****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异议人因与申请执行人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李*申请强制执行,将异议人在某沈*市吉隆支行开立的对公账号*******)予以查封,并查封该账户内存款余额5127495.21元,但上述费用为2023年普惠性课后服务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文号:沈某甲指教【2022】8041号,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教师提供普惠性课后服务后应发放的劳务费,属于应付个人款项,保障教师基本收入和生活支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本文书还有2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