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4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7日,被告杨*骑车牌号为南宁x**电动自行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河提路上林村与乐洲村之间路段摔倒后与对向车道李*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事故发生前,李*就其所有的车辆xxx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商业保险单号为*******,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受...(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