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3)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津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未能就其是否向杨*实际支付了款项以及款项的用途是缴纳出资而非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北京某公司就持股关系与杨*之间有相关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项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证人周*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已证明北京某公司向杨*实际支付了款项以及款项的用途是缴纳出资而非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首先,根据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26日的银行流水及其证人证言,2012年6月15日至6月26日,北京某公司分20笔将1000万元款项支付至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账号*******)。2012年6月26日,周*将上述款项分六笔向显名股东**、林*分别支付510万元、490万元,作为天津某公司的出资款项。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北京某公司向杨*实际支付了款项。其次,根据周*的证人证言,其转给杨*的510万元款项为代北京某公司转给杨*用于设立天津某公司的出...(本文书还有5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