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控股湖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山西某甲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本院后依被告某乙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山西某乙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李**,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210827.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1410.04元(利息以5210827.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4年5月27日为71410.04元,利息计算至实际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2月7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供方)向被告(需方)提供货物,合同总价为521...(本文书还有3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