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
再审申请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再审。
事实和理由:本案一、二审法院在明*被申请人的陈述不实,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未作深入调查,仅以“一般社会善良人不会希望自己母亲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一般推理,错误的分配了举证责任,贸然裁判,致使裁判结果严重违背常理。具体如下:(一)被申请人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的陈述明显不属实。被申请人的陈述本身疑点重重、矛盾重重,根本不具有真实性。一是被申请人称受害人米某落水时,自己没有丝毫察觉,显然...(本文书还有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