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
再审申请人太原某某1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1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1.关于二审法院主张一审法院对1033、1025、1012、1036租赁标的物箱的损害赔偿计算是错误的。二审法庭以双方签署的退箱单来确定被申请人对租赁物的实际损害,在这一点上就已经发生错误判定了。退箱单只是为了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已从租赁方工地将租赁物拉回厂的证据并不是定损单,所以依据退箱单上的书写内容是不全面的,不可以将其视为租赁方对租赁物的实际损害,再退租赁物时有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租赁物拉回厂有专业人员定损后方能结算各项费用(通话录音:202305121928为证)。二审法院及一审法院计算错误。2.二审及一审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1033、1025、...(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