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现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撤销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执1826之二号、(2021)云0126执1826之一号裁定,解除对某某县某某路某某期某某幢某某单元某某号房屋的查封;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存在错误。2024年3月24日,上诉人与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签订交付手续,接收了案涉房屋钥匙。同时,上诉人通知房屋开发商,开发商也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足以表明上诉人已对案涉房屋产生实际控制和支配。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无公司签章和付款凭证等理由,否定上诉人与孙**之间的债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本文书还有3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