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榆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黔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杨**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经朋友介绍与杨**相识,2021年11月11日,第三人杨**利用第三人某戊公司的名义与某甲公司达成了《煤炭购销合同》,诱使某甲公司将煤炭通过火车运送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兴义市××镇。货物到站后,由于某戊公司无钱支付,某甲公司无奈之下只得继续在第三人杨**的安排下将货物送到永晶公司的场地后卸车,过磅合计为2817.19吨。后由于杨**再次谎称永晶公司的场地将要被别人承包,需要换货场存放,杨**安排将货物送往了他本人掌...(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