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卫生院辩称,1.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药品款,原告与第三人债权转让不成立。2020年12月15日第三人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其中第8条约定了付款方式。2020年12月18日咸丰县某某为我方代付520660元,付款凭证备注为付**卫生院医疗设备款;2021年12月31日我方支付20000元,备注**卫生院付设备款,余款2031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支付,并不计利息。当时订立合同时,因我方经费困难,第三人知晓该情况,愿意为我方垫款,双方才这样约定,因此该余款不属于到期债权,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能成立。原告接受债权后应当履行原合同,但原告、第三人至今未与我方协商支付余款,为此原告起诉支付欠款无事实依据,且违反合同之约定。2.我方已完全履行药品产品购销合同,药品款已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和违约。2022年1月1日我方和第三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药品赊销,付款方式为滚动回款,该合同之前双方存在购销往来且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付第三人药品余款194227.41元,延续至2022年余款285002.84元。2023年2月起,购进第三人药品,至2023...(本文书还有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