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材公*(以下简称甲公司)诉被告商丘某置***(以下简称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黄*、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689361.40元(含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利率以689361.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某项目外墙涂料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的洁士美品牌外墙涂料产品用于开发的某项目。约定了供货明细及价格...(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