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追究被申请人伪造假合同其刑事责任;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1571元);4.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合同违约损失**房屋全款的5%(根据售房合同第3页内容,3020145*5%=15107元);5.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已交滞纳金7385元。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是原始《售房合同》。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应该支付被申请人房屋违约金7385元和诉讼费(1724元+1571元=3295元)是错误的。其一,再审申请人并没有违约。而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售房合同中...(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