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7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再审申请人廊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二审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本案二审判决存在程序性错误。1、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在二审程序中,一审被告张**庭后取得了由案外人三田电器公司盖章的证明一份,并交给法庭,但该证据并未经各方质证,导致申请人权利受损。因证明中直接体现了,案外人并未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本案争议的10万元。故申请人对该部分金额不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关于10万元工程款的认定存在错误。在一审及二审中申请人已经充分完成了未收取该10万元的举证义务,将所涉及的银行账户全部银行流水已提供法院,穷尽了未收取10万元款项的...(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