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秦*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协议有效一案,不服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3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3)冀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诉称:1、请求确认原告深圳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签订的《柏昌生物精准治疗平台项目合作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曾用名为某某柏昌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某某柏昌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戴河新区管委”)签订了《柏昌生物精准治疗平台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作内容为孵化器项目和生产基地项目。甲方同意乙方入驻...(本文书还有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