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男,1987年6月**日出生,汉族,居*,住广西平南县。
广西某文旅公司、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诚公(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某文旅公司、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东诚公(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南县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南县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广西某文旅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文旅公司)、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24)桂082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南县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上诉人广西某文旅公司、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南县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24)桂082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广西某文旅公司支付驻场费50万元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单**广西某文旅公司就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为“到案证据无法证实其他人员即使没有驻场但仍然继续参与到该项目中从事相应的工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上诉人提供了驻场人员名单、薪酬发放证明。其次...(本文书还有5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