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8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剩余违约金支付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利息是借条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年息是18%);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俞**系青海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夏都景苑4**号楼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与原告形成200000元的借贷关系,并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如若不还则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