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得位于宁城县某某村土地证登记在被告名下院内房屋三间。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2006年原告及其已故丈夫李*2出资购买位于宁城县某某村的房屋四间及院落居住使用。2017年4月李*2去世,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现被告欲将房屋据为己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如前,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被告因家庭分家取得本案争议房屋及宅院所有权,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因其父李*2在购买本案争议房屋时是城镇户口,不具备过户登记资格,所以当时房屋登记在母亲刘...(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