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杨**、临泉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郑**、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任**、被告临泉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2日原告通过被告临泉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杨**位于临泉县××路××路××栋××的房屋”,随后原告通过被告临泉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微信转至被告1万元定金,原告本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转至被告杨**名下,共计6万元。被告杨**收到6万元后将其房屋...(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