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某公司1与被告山西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山西某某公司1诉称,2022年8月20日,被告作为买受人、原告作为出卖人就煤炭买卖事宜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jyyt-xxxxxxx)合同主要约定为:收货人为安徽某某发电有限公司,到站为闸河站发货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31日合同数量6500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运为准煤炭基准价格为煤炭基准质量含税到厂价965元/吨,其中不含税到厂价853.98元/吨,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交货方式为发运站台货权转移,铁路大票出票后货权转移到被告数量检验确认:以发运站出具的轨道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质量检验确认:以发运站台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并委托双方认可的化验室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与付款方式为:原告负责提供该批次铁路大票、铁路发票、办理发运批次煤炭的货权转移至被告,被告...(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